《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編 總則
第五章 其他規定
✦ ✦ 第四十條 ✦ 本條例所稱(chēng)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dǎng)員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 ✦ 第四十一條 ✦ 擔任職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黨員幹部違犯黨紀受到處分,需要對其職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進行調整的,參(cān)照本條例關於(yú)黨外職務的規定執行。 ✦ ✦ 第四十二條 ✦ 計算經濟損失應當計算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全部财産(chǎn)損失,包括爲挽回違紀行爲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立案後至處理前持續發生的經濟損失,應當一並(bìng)計算在内。 ✦ ✦ 第四十三條 ✦ 對於(yú)違紀行爲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於(yú)主動上交的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賠償,應當予以接收,並(bìng)按照規定收繳或者返還有關單位、個人。 對於(yú)違紀行爲所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曆、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bàn)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對於(yú)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què)屬其實施違紀行爲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 ✦ 第四十四條 ✦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内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並(bìng)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将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於(yú)受到撤銷黨内職務以上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内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适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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